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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賴燕嬿
訴訟代理人 黃福銘
原 告 賴燕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文淵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義
訴訟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7日內,陳報如附表一所示事項,被告應於7日內,陳報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一
就原告二人是否知悉訴外人葉仕峰占用系爭土地部分,是否聲請傳喚證人?如是,請陳報證人之姓名及地址,並陳報是否願意先代墊證人旅費?
附表二
請陳報被告主張原告二人未自任耕作之事實?是否僅主張「系爭土地遭他人占用,但原告二人消極未予排除」?是否尚有主張其他未自認耕作之事實?有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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