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訴,646,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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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侯金松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邱皇錡律師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林雅惠(即林游春美之承受訴訟人即侯銀之繼承人)


林雅芬(即林游春美之承受訴訟人即侯銀之繼承人)


林雅琪(即林游春美之承受訴訟人即侯銀之繼承人)

侯桂美(即侯銀之繼承人兼侯明典之承受訴訟人)


侯和村(即侯銀之繼承人兼侯明典之承受訴訟人)


侯茂瓏(即侯銀之繼承人兼侯明典之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00鄰成功一街0
0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雅惠、林雅芬、林雅琪為林游春美之承受訴訟人,由侯桂美、侯和村、侯茂瓏為侯明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游春美(即侯銀之繼承人)、侯明典(即侯銀之繼承人)分別於民國112年6月5日、112年6月19日死亡,而林游春美之繼承人為林雅惠、林雅芬、林雅琪;

侯明典之繼承人為侯桂美、侯和村、侯茂瓏,並有林游春美、侯明典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在卷可按,為此原告具狀聲明由林雅惠、林雅芬、林雅琪為林游春美之承受訴訟人,由侯桂美、侯和村、侯茂瓏為侯明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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