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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治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易智即劉大群
上列上訴人陳金治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陳金治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5,000元,應徵裁判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陳金治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陳金治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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