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訴,81,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陳泓序
被 告 李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