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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碧玉
代 理 人 黎氏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蘇文亮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蘇文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蘇文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蘇文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000年00月間與妻子發生爭吵後離家,後被發現車子停放橋上人已不見蹤影,多年來不知去向,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提出鈞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報紙為證。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明確,且經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健保投保資料等,均查無失蹤人蘇文亮之資料,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健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各1份在卷可證。
經函詢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該局以112年12月7日嘉朴警三字第1120029577號函覆稱:無尋獲紀錄等語。
另有聯合報刊登廣告之新聞紙附卷可稽。
今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自105年10月23日失蹤時起,計至112年10月23日止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前開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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