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促,4445,2024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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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債  權  人  張芸寧 
代  理  人  彭康錦 
債  務  人  涂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張芷寧」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芸寧」。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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