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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債 權 人 張芸寧
代 理 人 彭康錦
債 務 人 涂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張芷寧」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芸寧」。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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