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司,28,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德昇律師即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4月2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得公司名下財產目前尚餘28筆土地,大部分為私設道路使用,較難處理,正設法處分以終結清算程序。

依上述進度,本件勢必難於法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107年度司字第10號等卷宗及聲請人於前案提出清算土地處理結果明細表,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