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執消債更,50,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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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
異議人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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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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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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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林宏駿
債 務 人 林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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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編號8林宏駿對於債務人林伯儒之債權,未提出相關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其債權具真實性,應將前開債權剔除。
三、經查:關於相對人林宏駿新台幣(下同)180,000 元債權部分,其陳報債權證明文件正本已於111年12月30日送本院111司執月字第50118號強制執行中,有提出本票及執行命令影本為證。
另債務人有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154號裁定影本並敘明其借款之原因事實。
故相對人林宏駿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堪以認定為真實,是本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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