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司執,40460,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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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460號
債 權 人 楊春花即楊羽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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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振芳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何振芳住所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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