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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81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李奕衡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該第三人陳報臺北市內湖區為其發薪地,且目前債務人已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遭另案債權人執行扣薪中,此有卷附之第三人聲明異議狀可查,是本件應執行行為地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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