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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劉麗滿
相 對 人 陳玉茹
陳玉玲
陳語彤
陳明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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