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簡上,92,2024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朱峻霆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上訴人 林政儒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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