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朱峻霆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上訴人 林政儒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