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繼,2119,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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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2119號
聲 請 人 邱全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黃相林之繼承權,依上揭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依戶籍謄本記載,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位在新北市三重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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