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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邱建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凃景騰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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