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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劉連吉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劉連宗
劉坤峯
劉家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中關於系爭建物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資料或其他可證明價額之文書(土地部分非本件補正範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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