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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柯竣耀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柯蘋芮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追加備位聲明,並聲請本院向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保單號碼00000000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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