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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杜俊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李惠莉
喻慧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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