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597,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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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錦燦


被 告 蔡陳瑞娥

特別代理人 蔡爾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1年9月16日經嘉義市地政事務所91年嘉地字第134530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8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8,72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2項)。

經查,被告之子蔡爾健到庭表示被告已無意識能力。

被告並經臺北地方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之聲請(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75號),目前監宣程序進行中,尚未選出監護人。

被告已高齡93歲,疑無訴訟能力,為保障被告權益、避免訴訟延滯,本院選任蔡爾健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原告亦無反對之表示,是本件應由蔡爾健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1年9月16日經嘉義市地政事務所91年嘉地字第134530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80萬元之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並約定存續期間自91年9月10日起至92年9月10日止。

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於107年9月9日即已因時效完成,且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均未任何行使其抵押權,是系爭抵押權已消滅,但該系爭抵押權有妨礙原告之不動產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

(二)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因為被告無意識能力,且找不到原告,所以無法跟他要錢。對於原告主張時效沒有意見,被告無法行使權利。

(二)訴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於91年9月16日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280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此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可證(本院卷第13-23頁),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

經查: 1、被告抗辯其無意識能力且找不到原告,無法行使權利等語。

但被告之抗辯之事由並非民事訴訟法第129條所規定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故被告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並無中斷。

2、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登記為92年9月10日,此有系爭不動產之謄本可證(本院卷第13-23頁)。

而依民法125條所定,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故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107年9月10日罹於時效。

又被告未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112年9月10日前實行抵押權,故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因逾除斥期間而消滅。

(三)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

查,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而系爭抵押權因逾除斥期間而消滅,被告迄今均未予以塗銷,依社會上一般交易習慣,系爭抵押權登記對於土地客觀交換價值恆有負面影響,影響原告所有權之完整,自屬對其所有權之妨害。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1 嘉義市○路○段00000地號土地 148/1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1年 字號:嘉地字第134530號 登記日期:民國91年9月16日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80萬元正 存續期間:自91年9月10日至92年9月10日 2 嘉義市○路○段0000○0000○號建物 10/4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1年 字號:嘉地字第134530號 登記日期:民國91年9月16日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80萬元正 存續期間:自91年9月10日至9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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