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601,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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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劉梅蘭

劉錦蕙


劉錦蜜

劉坤曄
劉坤築
被 上訴 人 劉鴻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鴻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被上訴人請求分割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該土地面積為130.5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7,700元,被上訴人應有部分為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其770,186元(17,700130.543)。
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18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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