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松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代號 占用面積(㎡) 使用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元/㎡) 備註 訴訟標的價額 A1 112.0 570 10,800 門牌307號房屋 1,225,800元 B1 1.5 571 10,800 A2 12.0 570 10,800 棚架 226,800元 B2 9.0 571 10,800 合計 1,45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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