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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紀美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蘇雀雲
潘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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