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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葉武光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葉晉源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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