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輔宣,60,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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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葉餘澤 住○○市○區○○路00巷00號

相 對 人 葉翠蓉

關 係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嘉義市政府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 由

一、按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1095條、第1096條、第1098條第2項、第1100條、第1102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 04條、第1106條、第1106條之1、第1109條、第1111條至第1 111條之2、第1112條之1及第1112條之2之規定。

有事實足認 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法院得依前條第1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第110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故,若有事實足認輔助 人不符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聲請權人自得依法聲請改定輔助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106條第1項之規定,此處 之聲請權人應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輔助宣告人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81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姊姊即相對人乙○○為輔助人。

然相對人沒有尊重聲請人的財產使用權,總是無理拒絕或不予回應,為反對而反對。

再者,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在嚴重的利益衝突,相對人拿走聲請人的存款及房屋,聲請人想要花錢相對人就認定是損失錢。

聲請人因為遭受詐騙,至警局欲提出告訴,相對人更是不予配合,導致聲請人無法伸張自己的權利。

相對人顯不適任聲請人之輔助人,聲請改定由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為聲請人之輔助人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以:

㈠、相對人已無意願擔任輔助人,請求改定聲請人之輔助人。相對人受聲請人不斷騷擾,身心俱疲,無法繼續勝任輔助職務,請求辭任。

家母已經年邁,大哥及大弟亦無意願接任輔助人,請另行指派輔助人。

㈡、聲請人於99年間經判定極重度雙極性情感性精神病,99年至107年底聲請人有病識感,願意服藥控制病情,雖然偶爾發病,但對生活大致未造成影響。

108年起聲請人擅自停藥,導致病情起伏不定,認知判斷力低下,易受詐騙,把自己銀行帳戶及提款卡交付詐騙集團作人頭使用,故帳戶被凍結,也因此接受審訊。

111年底聲請人又自行停藥,病況益發嚴重,情緒失控、憶念紛飛,妄想一些不切實際之的計畫。

112年9月相對人身為輔助人,限制其奢侈花費、不切實際的訴訟、隨性式投資要求,造成相對人經常被言語恐嚇、揚言不利。

聲請人為了取消輔助人,先是提出撤銷輔助宣告聲請(本院112年度輔宣字第35號,經裁定駁回),現又要求更換輔助人為嘉義市政府。

㈢、大弟葉○○受到受到聲請人言語暴力及拿刀威脅,為了自身安全,聲請本院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704號保護令獲准。

聲請人病情穩定控制期間尚能與母親同住,但後來發病,屢屢與對母親大聲咆哮,考量母親年事已高、身心安全及健康,因此安排聲請人暫住相對人名下位於博東路建物之其中一個房間。

聲請人竟將房子視為己有,未經相對人同意開始當起二房東,將房屋出租他人。

112年2月聲請人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一次性給付972,125元,並獲得富邦醫療保險理賠30萬元,又購買二手錶遭詐騙22萬元,其勞保給付等收入,恐已花用殆盡。

四、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81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姊姊即相對人乙○○為輔助人等情,有戶籍謄本、裁定影本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表示與相對人間利益衝突希望更換輔助人乙情,業據相對人具狀陳述如上,並於本院113年2月1日調查時到庭表示:我沒有意見,我是希望不要當輔助人。

聲請人於99年間躁鬱症,會胡亂購物,容易被詐騙,想要亂投資,買房、買地、買二手名牌錶,還會去當舖借款欠債,因此我(聲請人之母親許波嬌與相對人一併提出)才會限制聲請人。

聲請人發病後,被別人送醫,法院跟醫生建議我當輔助人,我才擔任輔助人。

聲請人最近花22萬買名牌錶,後來跟我們說他被詐騙,有去報案,但是沒有告訴我們要去協助報案。

我母親年紀已經大了,我大哥也被聲請人煩到不願意擔任輔助人,另一個哥哥也被聲請人恐嚇並聲請保護令,所以也不願意擔任輔助人等語。

㈢、相對人已表明無擔任輔助人意願;且聲請人當庭表示預訂要對相對人、哥哥等家人提出侵佔告訴,聲請人於訊息對話紀錄中提及:「Gina我已經碰到(控告)你詐欺我的財產」、「如果你能趕快還我的房子和現金」、「我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購入(告訴)」、「Gina如果你執迷不悟,仍然要強佔我的財產,如果刑事我告贏了,我會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全部假扣押」、「我會去告晏任侵佔我的財產」、「爸爸留下來的土地變成他的名字為了錢還把我送進精神病院」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

聲請人對相對人以失去信任,相對人也無繼續擔任輔助人意願,彼此間確實具有利害關係,故由相對人繼續擔任聲請人之輔助人,確實有不符合受輔助宣告人最佳利益之情形,聲請人請求改定輔助人,自應准許。

㈣、聲請人表示希望由嘉義市政府擔任其之輔助人,業經關係人嘉義市政府社工代理到庭表示:無意見等語,有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

本院參酌聲請人表明對家人(兄姊)失去信任,聲請人為民國58年出生,母親已十分年邁,業據兩造陳述明確。

聲請人之兄長葉○○則主張遭聲請人為家暴行為,經本院以112年家護字第704號核發通常保護令,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件查閱屬實。

復考量相對人居住北部,與聲請人現住地有一段距離,相對人主觀上無心再協助聲請人,堪認相對人已不適任聲請人之輔助人。

且聲請人因病導致思緒混亂、跳躍,有遷怒身邊家人甚至是警察、醫生之狀態,此有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676號不起訴處分書、相對人傳送家庭群組之訊息內容(見本院卷第91、93至99頁)可查。

聲請人無適當之親屬有意願擔任輔助人,亦無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而嘉義市政府係聲請人住居所所在地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福利照顧等相關事務,並有專業社會工作人員從事相關業務,認由嘉義市政府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從而,聲請人聲請改由嘉義市政府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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