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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上列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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