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阮春進(Nguywn xuan tien)
張文武(Truong van vo)
阮庭運(Nguyen dinh van)
高文貴(Cao van quy)
阮庭進(Nguyen dinh toi)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順凱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 理 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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