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重訴,24,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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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金土

林佩慧
游月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啊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懿慧
張樹霞
黃蔡宝猜
陳榮裕
黃加欽
林淑女

李秀娥
黃子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鋪設道路所增價額並依臺灣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訴訟標的核定」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2,5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編號 原告聲明 欲通行位置 訴訟標的核定 (鑑定報告所示通行後 房地增加價值×2) 應繳納之訴訟費用 1 系爭1341-7地號 (原告黃懿慧) 1,237,496元 19,914元 2 系爭1341-8地號 (原告張樹霞) 1,158,628元 18,726元 3 系爭1341-11、1341-14地號 (原告黃蔡宝猜) 1,935,160元 30,309元 4 系爭1341-12地號 (原告陳榮裕) 951,328元 15,690元 5 系爭1341-13地號 (原告黃加欽) 959,930元 15,690元 6 系爭1341-1地號 (原告林淑女) 1,949,326元 30,457元 7 系爭1341-3地號 (原告李秀娥) 2,012,386元 31,497元 8 系爭1341-4地號 (原告黃子鑫) 2,608,272元 40,258元 202,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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