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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紙,經貴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公告在貴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6月9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在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福義軒食品廠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新分行 112年4月30日 35,700元 AL0000000 遠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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