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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盈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青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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