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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強頂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強頂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強頂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應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滯欠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新臺幣85,308元未繳。
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蘇宏達於112年4月25日死亡,蘇君無配偶,各順位繼承人中,第四順位蘇登年、蘇張蘆、張利水及張蘇瑞蓮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第一順位蘇育輝及吳家和、第二順位蘇東桂及蘇張秀月、第三順位蘇世軒均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12年5月30日嘉院傑家澈112繼845字第1129004836號函)。
相對人唯一股東已死亡,迄今尚未經解散或撤銷、廢止登記。
依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最低人數應為解散,是相對人依法應行清算,惟無董事可擔(選)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定清算人,依本院112年8月23日嘉院望民清112繼211字第112100593號函復,無相對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之案件,致相對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送達等程序無法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狀請裁定如聲請事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蘇宏達於112年4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抛棄繼承,相對人迄今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章程、蘇宏達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欠稅查詢情形表、本院嘉院傑家澈112繼845字第1129004836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文、本院函覆相對人無聲報就任清算人案件函文等影本附卷可稽。
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
又聲請人提出林瑞成律師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同意書在卷可按。
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自足堪勝任及妥適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均屬適當。
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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