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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
債 權 人 張峻峯
債 務 人 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皓鈞
債 務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詠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㈡1,920,000元,及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㈢1,530,000元,及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㈣1,100,000元,及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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