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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德昇律師即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4月2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得公司名下財產目前尚餘28筆土地,大部分為私設道路使用,較難處理,正設法處分以終結清算程序。
依上述進度,本件勢必難於法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107年度司字第10號等卷宗及聲請人於前案提出清算土地處理結果明細表,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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