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家繼簡,18,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朱慶彥



被 告 朱彩員

洪朱彩杏

朱韋昇

朱宏凱

兼上列四人
共同代理人 朱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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