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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朱慶彥
被 告 朱彩員
洪朱彩杏
朱韋昇
朱宏凱
兼上列四人
共同代理人 朱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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