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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朱慶彥
被 告 朱彩員
洪朱彩杏
朱韋昇
朱宏凱
兼上列四人
共同代理人 朱本源
被 告 朱李絨
朱瑩榛
朱峰億
朱信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朱李絨、朱瑩榛、朱峰億、朱信詮為朱慶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得朱李絨、朱瑩榛、朱峰億、朱信詮為被繼承人朱慶繁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以證明。
該繼承人等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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