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家繼簡,18,202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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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朱慶彥



被 告 朱彩員

洪朱彩杏

朱韋昇

朱宏凱

兼上列四人
共同代理人 朱本源

被 告 朱李絨

朱瑩榛

朱峰億

朱信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朱李絨、朱瑩榛、朱峰億、朱信詮為朱慶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得朱李絨、朱瑩榛、朱峰億、朱信詮為被繼承人朱慶繁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以證明。

該繼承人等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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