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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4,492,787元(計算式:6,739,1812/3=4,492,78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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