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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吳玟欣
法定代理人 吳佩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明陽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提出聲請人父親確係相對人黃明陽之證明文件及相對人黃明陽最新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其聲請,詎聲請人於112年8月25日收受送達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程式,且本件因欠缺當事人協力,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父親確係相對人黃明陽,是聲請人向相對人聲請給付扶養費,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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