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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永鴻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複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上列兩造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覆(見本院卷二第183至188頁),是否有要再函查之事項;
若有,請表明具體函查事項。
二、本件被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原告是否同意該筆土地係夫妻贈與,不列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三、提出BHU-2908號自用小客車購買時之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上開車輛購買時車價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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