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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
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54,55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8,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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