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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劉惠珠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視同上訴人 謝劉文吟
劉文金
林碧雲
劉貞妤
沈涵孺
曾秋美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姸廷
視同上訴人 吳美菱
劉張秋霞
被上訴人 陳坤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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