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陳戊興
被上訴人 林豊森
林素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0日112年度嘉簡字第3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坐落嘉義縣○○鄉○路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筆土地)上之同段34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承租人,並依土地法第109條規定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系爭建物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670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由伊拍定,因被上訴人於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72號事件(即112年度簡上字第95號事件)中主張就系爭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存在,故伊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必要等語。
爰依土地法第106條、第107條、第109條及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求為判決確認伊就系爭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確認上訴人就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之系爭建物之優先購買權存在。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既為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之系爭建物之拍定人,當無所謂行使優先購買權可言,僅生第三人得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之問題,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顯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另本件上訴人所占用之系爭建物為建物,並非耕地,且亦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認定無優先購買權,又上訴人經2次執行法院強制驅離,且經2次因竊佔罪而入監執行,並未繼續耕作,上訴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6條、第109條有優先購買權,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於本院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㈠、系爭4筆土地及同段367-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5筆土地)原為陳劉金芬所有,坐落系爭5筆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原為陳劉金芬。
原告於86年3月27日與陳劉金芬簽立雞舍租賃契約書。
嗣417-1、420地號土地輾轉移轉於被上訴人林豊森所有,420-2、420-3地號土地則輾轉移轉於被上訴人林素霞所有。
系爭地上物因部分滅失、坍塌,經系爭執行法院變更查封登記事項及建物面積如附表二所示(即系爭建物),系爭建物於112年2月21日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由上訴人以新台幣(下同)415,487元拍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㈠至㈦,本院卷第112至114頁),堪信為真實。
㈡、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之系爭建物之承租人,依土地法第106條、第107條、第109條及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具有優先購買權存在,惟查:1、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於出租人出賣基地或耕地時,承租人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2、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之系爭建物之承租人,且本件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之標的為系爭建物,並非土地,與土地法第104條所定「基地」或第107條所定「耕地」不符,上訴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6條、第107條、第109條及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對系爭建物具有優先購買權存在云云,自無理由。
㈢、綜上所述,上訴人以其為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之系爭建物承租人為由,依土地法第106條、第107條、第109條及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確認就系爭建物具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即非有理。
四、從而,上訴人依土地法第106條、第107條、第109條及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確認就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之系爭建物之優先購買權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核無違誤。
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決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一:
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86年8月19日建物測量成果圖嘉義縣○○鄉○路段○號267棟次 編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一 嘉義縣○○鄉○路段00000○000○00000地號 鋼骨瓦造雞舍、倉儲、飼料筒 增建一倉儲、304.34;
增建二倉儲、157.62;
增建三雞舍、600.30;
增建四雞舍、903.56;
增建五雞舍、603.90;
增建六雞舍、937.88;
增建七雞舍、841.80;
增建八雞舍、837.20;
增建九至十六飼料筒各3.24;
增建十七倉儲、17.64;
共計5230.16。
全部 二 嘉義縣○○鄉○路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嘉義縣○○鄉○路村○路○○○號 磚造、鋼骨瓦造住宅、雞舍、倉儲 增建十八雞舍、1020;
增建十九雞舍、832.91;
增建二十住宅、101.10;
增建二十一雞舍、221.44;
增建二十二雞舍、189.44;
增建二十三雞舍、191.17;
增建二十四雞舍、215.39;
增建二十五飼料筒、3.24;
增建二十六飼料筒、8.28;
增建二十七雞舍、547.37;
增建二十八雞舍、748.80;
增建二十九雞舍、419.84;
增建三十雞舍、251.52;
增建三十一倉儲、46.36;
共計4796.86。
全部(增建部份) 附表二:
110年司執字第026701號 財產所有人:林聰猛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44 嘉義縣○○鄉○路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 嘉義縣○○鄉○路村○路00○0號 鋼骨瓦造、磚造、住房、雞舍、倉儲 第一層:5147.81 合計:5147.81 全部 413,000元 備考 未保存登記建物(原建物增建二、四、六、七、九、十已滅失,原建物增建三、五、八、十六部分坍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