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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李敬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維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 鄰○○街00巷0 號)之長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葉維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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