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聲,330,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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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黃宜宥
劉小彤
相 對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黃宜宥供擔保新臺幣四千六百六十元後,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五五三三九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對聲請人黃宜宥就如附表所示地上物及建物拆除,及將占有土地返還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八0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應該暫時停止。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至於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而設,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號、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亦同此見解)。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3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本件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112 年度司執字第55339號拆屋還地等執行事件(下稱本件執行事件),然因本件確定判決後,聲請人能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以認定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建物及地上物有合法使用權,並非無權占有,就本件執行事件有妨礙或消滅相對人請求的事由發生,若本件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將難以回復原狀,且聲請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因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相對人持本件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本院以本件執行事件受理,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02號事件(下稱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受理中等事實,已經本院調取前述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實。

則聲請人黃宜宥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尚屬有據。

又聲請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將坐落附表所示土地上如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附圖1即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107年05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C、D、E、F、G、H、I部分,面積共計931.8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及建物拆除,及將該部分占用土地返還予相對人之強制執行程序,則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停止執行期間相對人就遭占用土地,不能另為使用、收益,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並參酌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爭執之難易程度,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推估本件停止執行期間為3年4個月。

系爭建物所占用土地之面積為931.83平方公尺,前述土地於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申報地價為新臺幣(下同)5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於前述執行卷內可憑。

另參酌本件確定判決係以申報地價年息3%計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應認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不能利用土地之損害額為4,660元【計算式:50×931.83×3%×(3+4/12)年=4,660,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此,本院認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4,660元為適當。

至於聲請人劉小彤部分,因附表所示建物及地上物之執行債務人係聲請人黃宜宥而非聲請人劉小彤,經本院命聲請人劉小彤應提出聲請停止執行範圍,聲請人劉小彤未提出任何應停止相對人對其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及範圍,則其聲請停止執行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聲請人黃宜宥請求停止執行拆除之地上物及返還土地部分(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6號判決附圖1即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107年05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占有土地坐落、地段、地號 編號 面積(平方公尺) 備 註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B 91.56 咖啡部 C 34.19 D 133.16 廊道 E 260.43 住屋建物 F 6.72 土地公廟 G 369.12 民宿建物 H 20.27 儲藏間建物 I 16.38 地上物 面積共計 931.83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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