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補,443,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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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范雨政


被 告 張金獅
張清誥

張宇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獅、張清誥、張宇璿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註:本件依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2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一層平房)占用土地面積57平方公尺;
另外,編號B(二層住宅)占用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
以上合計,總共76平方公尺。
本件系爭土地於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000元。
計算式:76㎡×1,500元=11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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