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查佩瑩
被 告 江立偉律師即查嘉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兩造公同共有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面積4,640.55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719及其上同段532建號建物,原告就上開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均為2分之1,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1,404元,又上開建物之課稅總現值為589,400元,此有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113年課稅明細表附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85,434元【計算式:(4,640.55×41,404×719/100000×1/2)+(589,400×1/2)=985,43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