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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劉淑惠
被 告 謝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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