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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竣耀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柯蘋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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