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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皓
陳辜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明農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辜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一列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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