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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林蘭郡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兆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曉萍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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