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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天柒
訴訟代理人 蔡全淩律師
被 告 王資雅
兼訴訟代理
人 賴啓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占用在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實際位置面積依地政測量為準)。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並預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嗣因本院囑託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被告占用上開土地之位置面積為編號A面積20平方公尺之石棉瓦鐵架車棚,及編號B面積72平方公尺之磚造鐵皮二層房屋,原告乃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見本院卷一267頁)。
經核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85,200元【計算式:(20+7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平方公尺+400,000元=685,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依此計算,原告溢繳之裁判費為9,845元(計算式:17,335元-7,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裁定准予返還9,845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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