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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謝子福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張顥璞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毓伶律師
被 告 謝健次
謝崇林
謝銀德
謝來發
謝振國
謝嘉漢
謝天富
謝賴明鷄
廖晉毅
廖晉暉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被 告 陳秀娥
謝朝安
謝美月
謝鎰聰
謝來壽
謝市藏
謝茂男
蔡璧珍
蔡璧玲
謝名俊
謝宗欽
黎澤花
李富明
許金汝
許榮唐
謝文漳
盧怡伶
黃婕榆
上 七 人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夢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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