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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邱素綢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雷宏威
王天益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王慶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對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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